網路犯罪是因為資訊發展後開始的新興犯罪型態,是一種利用電腦之特性進行犯罪之行為。由於電腦包含分散性、開放性、互通性、隱密性、立即性等等綜合特色,再加上難以追蹤蒐證,也因此追訴成效偏低,因此導致網路犯罪一直無法有效抑止!
【網路犯罪之法律規範】
利用網路散佈或販賣猥褻圖文影片(網路色情)
利用網際網路成立「成人網站」,傳送猥褻圖文,或利用電子郵件信箱販售色情光碟等行為,因色情圖片或動畫影像的散布顯然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同時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故就現行司法實務而言,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以電腦網站傳送猥褻圖畫供人觀賞罪及販賣猥褻物品罪。至於買受者因僅是供自己或極少數特定人觀賞,未達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應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不構成犯罪(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號判例參照)。此外,如行為人於網路上所散布、販賣之猥褻圖畫、影片、光碟,其係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內容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罪及第三十三條以電腦網路散布或刊登足以使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
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侮辱、毀謗、妨害信譽、恐嚇
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誹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妨害信用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公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利用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用網路為媒介公開刊登販賣槍枝或介紹製造炸彈資訊索引之行為,依情節亦可能構成刑法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如行為人於網頁上放置販售槍枝廣告或製作炸彈相關資訊,本意係欲煽動蠱惑閱覽該資訊之網友購買軍火、持有槍枝或製造炸彈,則行為人自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但若行為人僅係出於好奇或好玩心態,並無煽惑他人犯罪或詐欺之意圖,則顯然並無上開刑法條文之適用,而有觸犯其他法律之嫌。
網路詐騙新花招 警方提醒網友注意
虛擬的電腦網路目前已成為歹徒犯案的新天地,各種詐騙花招更令人防不勝防;由於近來網路上又出現不少的最新詐騙花招,刑事局偵查科二日特別呼籲提醒網友應特別小心,以避免受騙上當。
刑事局偵查科指出,警方近來發現,網路詐騙新花招最常見的包括「移花接木」、「冒牌銀行網路詐欺」兩種。
何謂「移花接木」?警方表示,歹徒均是先上網向網路上的賣家標購商品,在取得賣家銀行匯款帳號後,再於網站上刊登販賣同型商品廣告,要求買方把錢匯入先前賣家的帳號內,等買方把錢匯入後,歹徒即向賣家要求交貨,並親自向賣家取貨,造成真正的買家反而拿不到貨。
至於「冒牌銀行網路詐欺」則是歹徒拷貝或仿冒網路銀行網站的網頁,然後假冒銀行之名提供「活期儲蓄存款」、「定存本利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零存整付本利和」等多功能,讓使用者誤上冒牌的網路銀行的網路,且無意間洩漏自己銀行帳號及密碼等重要資料,歹徒再進行盜領情事。
另外,亦有歹徒利用網路銀行轉帳機制進行詐欺,先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或散發傳單,聲稱可幫助民眾貨款、加盟、購買法拍車等,要求被害人先到指定銀行開戶,存入相當的權利金或保證金,並設定電話語音約定轉帳帳戶 (網路銀行服務及語音查詢帳戶餘額 ),而當民眾上當後,歹徒就會要求被害人提供語音查詢餘額密碼及身份証件、地址等相關資料以便確認,最後利用電話語音轉帳功能,將被害人戶頭內存款轉帳全部領走。
當然不甘心自己辛苦工作所累積的積蓄被騙走,然而詐騙集團總是利用各種方式與管道進行加害,五花八門的招式,一般人難以防範、更無從查起。而警方對於詐騙的案件又總是消極不已,讓許多受害者只能自認倒楣。
詐騙案件之受害者,與學歷與年紀並沒有直接關係;詐騙集團往往針對人性之貪念與弱點,而受害者往往因為缺乏防詐騙資料而受騙上當。於是面對疑似詐騙的行為時,勿存貪念、冷靜謹慎、查證再查證是防詐騙的不二法門!現今詐騙集團猖獗,每個人除了需要除勿存貪念外,也需要多吸收資訊,藉他人經歷教訓引為鑑戒,遇事遵行勿急勿躁多思考詳查證等守則妥加研判,就可以成功防詐騙,讓詐騙集團銷聲匿跡!